樂群街57巷訴願_補充理由及說明二

主旨:

頃收到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(以下簡稱經發局)中市經市字第1070038494號訴願答辯書,為進一步說明事實,提出訴願補充理由說明(二)及卷證,敬請查照。

說明:

  1. 原證四為網路下載之台中市公有第五市場平面圖。
  2. 訴願書所述,侵占台中市西區樂群街57巷內-西區平民段五小段地號4-5號土地的攤鋪位為A06、17----等一干店鋪及攤位之擴建部分,隸屬於台中市政府申報內政部之70個攤鋪位。

  3. 台中市公有第五市場為台中市政府所有之公物,訴願法第三條後段所述,有關公物之設定、變更、廢止或一般使用者,即為訴願法所稱行政處分。蓋違建即屬建物之變更,違建的使用為一般使用,違建未拆除前代表此違法行政處分持續在進行,當然是經發局該管理的範圍。尚待釐清的事實為:(1)該違建起造人是否為經發局?(2)若起造人為攤商,則是否通過經發局核准?
  4. 訴願書理由第三項已列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,規定經發局置管理人員,辦理七款具體市場管理工作,並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辦理具有公權力,經發局一再推諉,置自身公務於不顧,反而要求訴願人另行自力救濟,居心何在?

  5. 不合法的行政處分區分為疏忽或故意、私人或公益、是否違害公共安全、造成公共危險、小或大危害、個人行為或上司交辦或局處決定,從經發局的訴願答辯書看,很容易讓人認為這些違建的存在是經發局故意的違法行為。
  6. 訴願僅為訴訟之先行程序,本件涉及刑法,非不得已,訴願人不願意走到那個地步,期盼經發局改弦更張,不要一味迴避正面以對,以利問題的排除,實感大德!

    敬請惠予查參!